立委黃淑英與高雄市產業總工會日前接獲保全人員陳情表示:他們長期從事運鈔保全工作,工作內容包括駕駛、運送現金以及ATM鈔票補給。一輛車僅兩名保全員,其中一名還需負責駕駛,且一輛運鈔車平均最少都載運上千萬元以上的鉅額鈔票,因此,其所負責的工作皆須保持高度警戒。除了開車上路時要注意車況、至客戶處收取完現金後,要負責清點鈔票的工作,有任何短少還得賠償外,更要隨時小心警戒有無異狀以防範槍匪。他們的同事就曾遇到兩名歹徒持槍搶劫,而身中兩槍。如此繁重的工作型態,其平均每月工時卻遠超過300小時。這些保全人員原本還可依「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請求加班費,但雇主為規避相關責任,遂於97年依勞基法第84-1條規定,向勞工局辦理登記,使其公司所屬之保全員可被排除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保障,致使該保全公司可合法的要求保全員長時間的工作,保全員工向雇主要求合理權益,卻反而遭受打壓。據了解,上述案例並非只是個案,除了運鈔保全外,許多駐點保全亦承受相當程度的工作壓力與風險。

 

保全人員被指定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後,立即淪為奴工!

目前勞基法保障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每月不得超過約184小時,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共計230小時;但以上述保全公司為例,該公司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月可達312小時,加班時數每月可到48小時,總計竟可達360小時,意即表示該保全員即使全月無休,每天還需工作12個小時!此種規定,任由保全勞工淪為奴工剝削。此外,甚至出現全各地勞工局核定標準不一,如台北市核定時數就往往高於高雄市的荒謬現象!

 

保全工作高壓力、高風險,不應排除勞基法保障!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訂定,原是考量某些間歇性或監視性的工作因其性質特殊,所以將工作時間、例假等排除勞基法的保障。只要經過勞委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且該公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便得以適用。由於一旦工作者被指定適用,就等於喪失了勞基法的工時保障,包括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且加上加班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雙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每七日應至少有一日休假、國定假日應休假等規定,對勞工的身心影響巨大。因此,身為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在指定適用勞基法第84-1時,理應抱著小心謹慎、誠惶誠恐的態度。遺憾的是,從歷年來被指定適用的工作者可發現勞委會不僅沒有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更擴大解釋創造出極大的模糊空間,嚴重傷害勞工權益。勞委會於87727公告將保全人員指定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但實務上保全員工作負擔的風險、壓力以及工作強度與密度都是非常大的,甚至高於一般工作者,該工作型態實不應為指定適用之工作者。目前在商業保險中可發現保全員的保險費率已是最高的,但悲哀的是,保險公司已看出保全員的工作強度與高風險,我們的勞委會卻視若無睹。

 

保全員成過勞高危險群!

勞委會日前修訂過勞死認定標準及「長期工作過重」認定標準:勞工發病前一個月加班92小時或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72小時即為工作過重。換句話說,勞工一個月的工時如果超過276小時,或平均5個月每個月工時達256小時,即屬工作過重。由此來看,則保全員早已身處過勞威脅。無怪乎勞委會自己的研究調查顯示超過半數保全員可能已經有高血壓的問題,且測量尿液後發現他們的長期壓力負荷高於平均值。

 

勞委會這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已經對保全員的身心造成嚴重的衝擊,因此,立委黃淑英與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要求:勞委會應立即將保全人員刪除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指定適用的名單中,讓保全員享有最基本的勞動權益!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總幹事 葉品言 07-338-2928  0963-222-727

          立委黃淑英國會辦公室 助理 黃怡翎  02-2358-8111  0926-480-962

 

參考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84-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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