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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今日(3/10)北上參加黃淑英立委召開的《檢視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聽會》,要求勞委會正視這個工時例外條款造成的問題。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定工時保障之除外條款,其立法目的與背景原為擴大本法適用範圍,但鑑於部分工作者之工作性質特殊,如急診室、開刀房或飛航人員等,難以全面適用勞基法相關工時保障規定,因而訂定本條文加以排除。但由於該條文規定過於模糊,加上勞委會的擴大解釋,讓眾多勞動者輪為奴工!

以保全業為例,由於保全員被勞委會公告指定為勞基法第84-1條的適用對象,導致保全員普遍每月工時高達240-360小時,遠超過一般勞工正常工時每月不得超過的184小時。日前就有台中市的運鈔保全員向本會投訴其工時過長,身心難以負荷,結果核定他們工時的台北市勞工局竟然回應:以每天12小時、每月上班26天做為標準,其每月工時上限為312小時並無不妥。

荒謬的是,勞委會日前才修訂過勞死及「長期工作過重」認定標準:勞工發病前一個月加班92小時或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72小時即為工作過重。換句話說,勞工一個月的工時如果超過276小時,或平均5個月每個月工時達256小時者,就是過勞的高危險族群。我們要問,保全員為何不能享有正常工時的保障?難道保全員的人命在政府眼中不值得保護嗎?

勞委會對於勞基法第84-1條的濫用與放任,已嚴重影響到勞工的健康與生命安全。我們呼籲:勞委會應立即將保全人員刪除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指定適用的名單中,讓保全員享有最基本的勞動權益!所以本會強烈要求全面檢討勞基法第84-1條的適用對象與範圍,且不論是否為勞基法第84-1條之適用對象,都應符合勞基法之最高工時保障,以杜絕勞工再次成為勞基法第84-1條下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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