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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社區或工作場所的駐衛保全員長時間工作所獲得的報酬符合規定嗎?
 
不管您是社區管委員或保全員,下列事項您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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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許多勞工朋友都自認倒楣,默默吃虧,但在近幾年法令的宣導與勞工主管機關的努力,很多勞工朋友都懂得使用勞資爭議協調、調解的平台,透過申請勞資爭議調處與雇主進行協商,在這裡也提供幾項提醒作為參考。
 
發生爭議了怎麼辦!?
1.確認爭議問題:向公司主管確認爭議發生原因,在公司內提出異議,先經由公司管道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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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爭議—定期契約
阿福是剛加入保全行列的新鮮人,錄取時公司拿出工作契約,向阿福說明工作契約是一年簽訂一次,每年都換新約,但簽約後工作地點固定,不會變動。阿福之前有聽說過定期契約,但是他的工作固定,可以被當作定期契約嗎?
勞基法第九條針對定期契約有明確規定,且又說明「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因為保全公司的經營項目就是駐衛保全,是公司經營的主要項目,並不符合短期契約的法定屬性,所以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定期、短期與特定性工作合約的規定,所以阿福的工作契約不能簽訂為定期契約,而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縱使簽訂為定期契約,還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資遣爭議—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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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
小添向公司申請了特休假,他所屬的小組經理接受假單口頭准假,並說假單會轉給公司人事部門,於是小添見按照休假計畫規劃了二天一夜的旅遊行程。不料小添按照計畫準備出門的前一天接到經理通知假期不獲准,要求小添隔天一樣要上班,但是小添已經向飯店定好房間,費用都已經付清了,而且經裡有口頭准假,這讓小添不知道到底是該去上班還是該去渡假。

在勞資雙方的契約中,口頭約定也是約定,一樣會成立,但最好還是白紙黑字落實下來以避免爭議,特別是與勞工約定的一方通常會是主管與領班,如果沒有公司授權或是簽訂契約,
很可能會造成公司高層並沒有授意而使原來約定的事項產生變卦的情況。

但必須要知道的是,員工的主管,不論是領班或是經理,在法令上可以被視作雇主代理人,所以當經理接受員工休假,合約就有成立,是不能夠以「公司不准假」為由要求員工銷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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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就是勞工與雇主簽訂的工作合約,這些約定就算是口頭同意也會生效。所以當勞資雙方要約定工作事項時,必須清楚內容,以免簽訂、約定成效後才反悔。
契約的內容多半約定勞工工作時間、休息、薪資、福利制度等等,在各行各業經爭激烈的現在,求職者在簽約時必須留意。但是雙方簽訂的契約有違背法令的規定,尤其是勞動基準法,則契約的約定是無效的。
簽訂之後的契約是勞資雙方各自保留一份的,勞工朋友要記得向公司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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