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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14日為第13屆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鍾孔炤呼籲各事業單位雇主,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應給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指零時起至午後24時止連續24小時),原本無須出勤的勞工,不另外再給假給薪。

如果選舉當天勞工確實有出勤或輪班之必要,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除要加倍給予出勤時間的工資,還要給予勞工往返投票的時間。倘勞工確實不能配合出勤,也不能作不利益處分(如扣薪、扣假或記過等),如果未依規定給假,勞工局將可依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處分。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洽詢高雄市政府勞工局:07-8124613轉分機2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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