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1/05/09

◎ 盧孳艷 (陽明大學教授, 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勞委會指出護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近日某大醫院副院長卻認為是錯誤政策,造成雇主營運困難,影響服務品質,更抱怨醫護人員「太計較」工時。

然而勞基法適用超過十年後,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於九十九年調查仍發現高達七成預扣護理人員違約金,五成五要求護理人員至少兩年不得離職,三成多的雇主會扣留護理人員證照,嚴重違反勞基法。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之臉書版面幾乎天天有人投訴,戲碼持續上演。

醫療院所勞動權益受侵害最嚴重的莫過於「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勞資爭議中對勞方非常不利。護理人員薪資低,以每月三萬元來估算,合法五天休二天為 準,一般每天工時長達十小時,等於時薪只有一三六元。在不滿勞動條件欲離職時竟然還須賠償高額違約金;護理人員被勞基法保障是享有特權嗎?無勞基法的話護 士將成為醫院的奴隸!

當勞動條件惡化迫使護理人員平均工作七年就離開職場,雖然我們每年有一萬多名護士畢業,只有將近一成三進入職場,新人一年內有高達七成想離開,台灣現在已經出現護士荒,當你老了時,也許就沒有合格護士可以提供服務了,怎能不正視護理勞動條件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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