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員工時 正常班+加班每天不得逾12小時   2001-04-14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保全業工時過長造成過勞死,勞委會昨天邀集勞雇開會檢討保全業工時,訂出保全業工時審核指引,明年五月一日起,全國八萬名保全員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十小時,連同加班時數,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正常工時必須強制給加班費。

人身及運鈔車正常工時

每四週不得超過168小時

另草案也明訂,人身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平常工時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八小時,這項指引草案,未來將作為各縣市政府核定保全業工時的參考依據;其中除了超過十小時正常工時要給加班費延至明年五月實施,其他均從即日起上路。

勞基法規定,一般勞工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但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將保全等三十八種行業排除勞基法工時規定,由勞資約定,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造成該法條長期遭濫用,甚至有保全員工時達四百小時,甚至還有保全員過勞死。

近期中央地方也開始進行檢討,勞委會昨天邀請保全業商業同業公會等勞雇團體、各縣市政府,針對保全業工時開會討論,最後訂出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但並未訂出保全業每月工時上限。

根據草案,明年五月一日起,保全員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十小時,連同加班時數,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正常工時部份,須強制給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基法規定,加班前兩個小時為一.三三倍工資計算。

不過與會保全業雇主則認為,保全員每天超過十小時正常工時就要給加班費,將造成雇主成本增加,最後在幾經協調下才同意。

草案也指出,若有緊急情況,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加班不能超過十四小時,距離下次出勤,須間隔至少十二小時。

草案也明訂必須確保保全員要有適度休息,也就是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例假,經由彈性約定,也可在二週內安排勞工有二天例假,另國定假日均應放假並給工資。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說,此指引明確訂出保全員每天正常工時不能超過十小時、連同加班不能超過十二小時,且有加班費設計;另人身及運鈔車保全則因工作密度高,也明訂每四週正常工時,希望藉此讓保全員工時更正常化、合理化。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則批評,據勞委會訂出的保全業工時審核指引,其內容根本就可以回到勞基法三十條之一去規範,顯見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正當性有很大問題,勞委會才會為了服務這些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對象,額外訂定指引,他認為勞委會應廢除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眉批:

依照勞委會的辦法,保全員每個月的工時平均是288個小時左右,比台北市的260還差,也遠高於勞委會自訂的過勞標準256!

這點實在太荒謬了。以韓國勞基法為例,違法超時工作,將可處兩年徒刑或一千萬韓元罰鍰;至於日本勞基法,也針對違法超時工作,訂有六個月徒刑或三十萬日圓的罰鍰。為什麼違反工時會這麼嚴重?因為他不只是簡單的勞僱關係,工時更關係到一個國家人民的身體健康、人口素質。

一般勞工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每四週正常工時168小時,加上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後的214小時,結果保全員被納入勞基準84條之1,所以工時由勞資雙方協商,在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我們看到目前各地的保全員工時普遍每月都超過300小時,有的甚至高達350小時!因此,去年年底有一位29歲的保全員就這麼過去了,留下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劇。

保全業目前缺工的問題非常嚴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惡性競爭造成保全公司之間的削價。加上保全員的工時長期以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劣幣驅良幣。保全員工時回歸勞基法的保障,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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